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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院发〔2007〕32号
关于印发《梧州学院招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部门:
经研究同意,现将《梧州学院招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梧州学院招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梧州学院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梧州学院招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工程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促进廉正建设,防止违规、违纪及腐败问题的发生,使招标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招标工作的基本原则
招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学院和公共利益原则,节约资金、提高效率原则。
第二条 招标工作管理机构
学院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标工作。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和分管相应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工会、审计科、院办、财务处、教务处、总务处、实验教学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财务处,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三条
招标项目和范围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政府有规定限额标准的项目,均报市政府招标采购,按政府招标采购程序执行;
(二)3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用于教学、科研、办公、后勤服务的仪器、设备、用品)的购置、维修、投保;
(三)批量购置30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办公、实验、后勤服务的消耗材料和学生用品;
(四)图书资料、教材、报刊的订购;
(五)学生食堂专控物质和大宗物资的采购,贯彻自治区教育厅桂教财基〔2007〕55号文件精神,执行《梧州学院学生食堂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六)3000元以上的基建或维修工程,包括房屋维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绿化工程、设备安装和管道铺设工程等;
(七)3000元以上的印刷业务;
(八)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九)3000元以下或不在招标范围之内的项目由审计科审核数量和价格后实施;
(十)对因各种原因无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可以经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项目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代表集体讨论,按相关程序签订采购(工程)合同。但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凡属招标的项目,各部门经办人拟订招标方案和招标要求,交本部门的技术人员就项目内容的名称、技术指标、服务要求及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核、签名,送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将招标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一起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在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经办人将资料送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否则,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
(二)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将招标项目的资料送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组长根据招标项目的情况组织或委托副组长或主要成员组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招标方案。
(三)招标方案经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招标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开标、评标、定标等事宜,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派人实施现场监督。
第五条
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项目应在学院的公告栏、校园网或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招标信息。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向具有投标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且参与投标的法人不得低于三家。
第六条 评标原则和要求
招标时要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评标应对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公布评标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签发中标通知书。所有招标文件的正本和有关资料应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七条 合同签订
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其投标的各种承诺应进入合同或作为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应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审阅。
第八条 违纪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将按相关党纪政纪对有关人员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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