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梧院发〔200730  

 梧 州 学 院

关于印发《梧州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

   

 

院属各单位、部门:

经研究同意,现将《梧州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梧州学院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梧州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务院关于“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学院的资源,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合理编制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科学配置、合理使用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学院财经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行为;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分析研究解决学院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设置及职能范围、预算管理、会计核算、经费审批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核算、内部财务清算、固定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务监督、财务公开、会计人员及其继续教育管理等。

第一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对学院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院属各单位(部门)财务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六条 学院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和使用学院办学资金和资源。在校内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务会计业务领导,统一财会人员管理。

“分级管理”是指学院财经工作和财务收支在学院“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根据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院和院属各单位、部门进行分级管理。即:院属各单位、部门有权对管理的经费和分配的资源统筹安排,按规定项目和经济事项使用学院预算分配的资金;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和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拟定本单位、本部门办理经济事项和执行学院财经规章制度的实施办法;编报部门支出预算等。

财务处按“会计核算中心”模式组织学院的会计核算工作,各单位不再开立银行账户、另设财务机构。“集中核算”是指按照“财权下放,财力集中”的原则,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核算。

第七条 经学院批准设立的财务机构,如后勤财务科属校内二级财务机构,归并入财务处管理,并自觉接受财务处的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会计。

第八条 学院的财务机构,应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包括采用会计制度、核算方法、使用的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学院主管领导和审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  会计机构设置及职能范围

第九条 学院财务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财务处各个职能科室分工负责行政经费、基本建设、工会、住房公积金、招标采购和后勤等方面的财务管理工作。按职能设置五个科室,即:综合科、会计科、结算科、招标采购科、后勤财务科,其职能范围是:

1、综合科:拟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草拟本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其它综合性材料等;负责本处会议及财务报告等领导讲话材料的撰写及会务工作;负责全院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录入、核算和管理工作;负责全院各种收费票据的复核和保管工作;根据实有职工、临时工的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以职能部门送来的工资变动通知为依据,审核和计算工资支出,做好工资增减核算以及各种代扣代缴款项的审核工作;负责全院的统计工作;负责本处文件的收发、宣传、安全保密、资产管理、系统维护等行政事务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制定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组织财务处撰写的财务管理及改革专题信息和其他信息材料、课题报送工作;协助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支取工作。

2、会计科:负责编制学院年度预算及部门预算;日常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核算工作;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和科研经费等支出指标的管理;各类支出的审核报销;各种款项的收付核算;资金的安全及内部稽核;编报年度财务预算、会计报表、年终决算以及财务分析与说明,会计档案的装订、保管及查阅。负责学院基本建设拨款经费的管理、核算及会计报表、年终决算报表的编制;配合总务处做好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及报损、报废盘盈、盘亏的帐务处理等工作。

3、结算科: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及收费许可证的年检等有关工作;毕业生结账办理离校手续、发放派遣费;个人所得税台帐的登记及清交工作;税务发票的管理及相关税金、工会费的缴纳;个人往来帐的清理及管理;全日制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清理、催收、各类学费分配(含成人教育和合作办学)的审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财务处计算机软硬件的维护等有关工作。负责存入校内结算科的各项资金的收付结算业务;校内各部门、个人借款的结算业务;校区的学生个人存、取款日常核算业务;结算会计档案的装订等工作,按规定和程序做好资金的拨付工作,保证拨款的及时、准确、安全;做好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额度计划的申请工作。

4、招标采购科:编制学院年度采购预算;负责对学院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大宗物品、项目工程和服务进行审核,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申报手续;负责收集完整的基本建设项目资料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拟定学院招投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计划,对政府采购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物品、项目工程和服务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

5、后勤财务科:负责学院独立核算的二层机构(三个食堂、校企服务部、师范一新装饰公司和科技经济开发服务公司)的财务预算和会计核算。二级核算单位在人员和业务上均受财务处的领导和监督,按要求单独报送报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体现了事业发展对资金的需要。为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是学院编制预算的基本要求。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没有把握的收入不列入预算。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一是要使预算过程简捷和高效;二是要对过去支出的效益与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合理确定未来的支出需求;三是根据不同时期学院工作重点,确定支出管理目标;四是严格控制各种随意性开支,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五是要根据年度学院改革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学院实际财力,依据收支增减因素,采取几上几下的方法,由院长挂帅,在充分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并采取零基预算编制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确定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年度财务预算编制的原则、办法,咨询、审查预算建议方案;教代会审议批准学院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 财务处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组织院属各单位(部门)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向区教育厅和市财政报送学院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落实各项预算经费;对院属各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学院的经费预算是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部门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实行一次性分配,包干使用,节约归公,超支不补,一年一定。

第十五条 预算经费管理。院属各单位(部门)的经费预算确定后,由财务处进行计算机指标管理,各部门支用各种款项时,按资金渠道到结算科办理用款业务;如要掌握本部门的经费使用及结余情况,可到会计科进行询问和查对,会计科将定期通过报表向各单位(部门)反映其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由财务处对各部门经费预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研究,以作为下年预算编制基数的依据。

第四章 经费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和财务处负责人主管财务收支审批工作,授权制定审批制度(批准方式、权限和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经常性财务收支由主管财务的院领导授权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审批;重大财务收支,必须经主管财务处的院领导审批;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对外投资决策等实行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 部门预算经费确定后,各部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按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开支在1万元以内的(不含1万元 )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用款手续;凡支出在1-5万元以内的(含1万元,不含5万元),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需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方可到财务处办理用款手续;5万元(含5万元)以上,经办公会研究后才能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对购买大宗设备,大型修缮,实施建设项目,需事前做出经费预算,逐级审批后,按《梧州学院招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院内招标或实行政府统一采购,手续完善后,方能到财务处办理用款。

第十九条 享受探亲假及工作调动人员的差旅费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人事部门审核签字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条 教职工、返聘人员及计划内临时工的工资和各种补贴、奖金、抚恤金等须经人事部门审核后,财务处方能发放。

第二十一条 行政部门在国家法定假日和学院寒暑假,因工作需要加班又无法补休所发加班费,须报院人事处审批后,财务处方能发放。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补偿性资金。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由市财政局、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财政厅等取得的各类事业性经费。具体分为: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和基本建设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科技厅等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全日制学生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夜函大和成人学生学费及住宿费收入、其他教学收入等。

4、科研收入,是指学院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性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7、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租赁收入等。

8、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以外的学院各项收入的分配、使用与管理,按《梧州学院社会服务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按区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亮证收取;认真执行“收缴分离”的有关规定,全日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由银行开票代收并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使用财政和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收取的其他收入,全部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上缴财政专户进行管理,须纳税的收入,必须按规定缴纳税款。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学院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对企事业单位补贴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第二十六条 为了严格执行《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和国务院“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对费用支出的管理,保证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要求各部门的报销手续做到:

1、购物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发票,加盖售货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有开票员签名,发票上要写明品名、单价或供货单位的货物清单,方为有效;不是销售部门出具的发票,不予报销。

2、收款收据必须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及收款收据,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方可有效;盖有行政公章的收款收据,不予报销。

3、各部门在办理报销时,必须填制《梧州学院报销单》;除正常工资外的其他领款业务包括加班费、补贴、津贴、劳务费、咨询费、酬金等,一律要有领款人签字;借款须填制梧州学院借款凭证;报销时需填制《梧州学院报销单》,出差或探亲的,同时还要填制《差旅费报销表》,领款时核销所借款项。以上各项业务都必须事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告有预算金额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报告没有预算金额或超预算的按第十七条审批权限分别报院领导审批;报销发票要有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方能报销;验收人未见货物,或货物与发票上数量和金额不相符,不得签字。

4、使用现金支付、转帐支票、电汇和托收承付方式申请资金拨付时,必须填制《梧州学院报销单》,并严格按照资金审批权限和资金拨付程度的规定逐级审批。如院长外出,由院长授权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审批。

5、需领备用金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备用金限额不超过一千元(特殊情况除外),定期向财务处报账,当年1215日前必须向财务处结清领取的备用金。

6、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不变;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都要填制固定资产登记表(或入库单),并须经财产管理部门登记入账后,与购物发票一并报销。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学院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每个公民都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所以凡是从学院取得收入的个人,学院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支付基建工程进度款时,由总务处按要求填制《梧州学院工程建设资金拨款申请表》(注:代替《梧州学院支出报销审批单》),并将次月拟支付的工程项目款汇总到《梧州学院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计划汇总表》,于每月20日前上报资金支付工作小组,由资金支付工作小组于每月25日召开资金调度会进行审核及签字确认后,再办理支付手续。支付时,承建单位的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印制的“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直接到税务部门开票的除外),并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写清楚相关的内容后,方可报销

9、与基建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报销时,必须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写明相关内容,经主管院领导、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10、对于符合《政府采购法》范围的费用开支事项和能集中采购的物品,由各部门在核定额度内提供“购物申请报告”,经院招标采购办审核后根据招标采购相关要求组织实施。须经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采购的,由院招标采购办经办人提出申请支付报告,附上“购物申请报告”呈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财务部门审批并办理预付款手续。招标采购完工后,院招标采购办经办人附上“购物申请报告”、招标采购合同或协议和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与供货发票,由资产部门和设备部门验收、院招标采购办经办人、申请招标采购物品的部门经办人和该部门负责人与财务部门共同审签,并根据上述金额规定,报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金指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尽量减少流转环节,确保安全和使用效益。杜绝“小金库”、账外账。

第二十八条 现金管理。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人民币1万元正)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现金收入应及时全额送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和公款私存。支付现金必须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超过范围或超现金结算起点的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有价证券视同现金进行管理。因特殊原因滞留超过现金库存额度的以及其他收费员当天收取的款项因时间紧迫当天未能及时送存银行的,必须向本部门领导请示汇报并清点登记,设专人看管。

第二十九条 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严格按“账户管理办法”开立。除独立核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食堂,学院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未经批准自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视同“小金库”;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定期进行银行存款对账工作,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存款安全、真实、准确。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购买、领用、保管、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设立银行结算票证购领、有价证券登记簿,逐本登记银行结算凭证购用情况,逐张登记有价证券和承兑票据兑付情况。防止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第三十一条 银行预留印鉴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禁止一人保管全部印鉴;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盖章手续。

第三十二条 外汇收支业务统一由财务处办理结售汇手续,严禁单位或个人挪用、私分外汇收人,炒买炒卖、逃汇、套汇和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私自保存学院外汇。严格执行外事接待开支标准,超标准、超预算的开支,由经办人承担,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定期进行“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的对账和限期处理工作。因经济业务发生的个人借款,借款人应在两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对超过三个月而无正当理由者,不允许再借款,并由财务处每月从个人工资中扣还,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直至结清欠款,方可再继续办理借款业务,所收利息一律上缴财政专户,不予退回;长期占用的周转性资金,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应按时、足额归还,否则将从责任人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四条 资金业务应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细化完善涉及资金安全的岗位责任,明确审批人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要求。重要的经济活动如涉及银行贷款、重大资金支付等实行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所有收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除银行代收、代缴的学生学费、住宿费外,学院对其他收入,分别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印制的收费收据。

(一)学院在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时(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范围),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通用收款收据”。

(二)学院在收取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范围以外的收入,必须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服务统一发票”。

(三)学院收到不属收入性质的往来结算款、职工借支结算款等,统一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款收据”。

( 四)申请领用以上各种票据的部门,必须填制“收费收据领用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及财务处领导签章同意后方可领用。学院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性统一收据”开具的收入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上缴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服务统一发票”开具的收入全额交到后勤财务科,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后,学院按发票收入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领用发票的部门,任务完成后,发票存根交回财务处查验。

第三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收费票据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向财政、税务部门领购票据;建立票据印刷、登记、保管、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印制、领购、转借、转让、代开、销毁票据,更不得以“白条”代替。

第九章会计核算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册,组织学院的会计核算工作,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制定。真实、有效、合法的凭据按实际支出数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支、虚列虚报或以预算数代替。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拒绝办理。

第三十九条 会计核算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部收支纳入学院财务收支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院属各单位、部门取得的全部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财务处应及时上缴财政专户进行管理,须纳税的收入,必须按规定缴纳税款,严禁截留、私分、坐支或公款私存。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按项目、按计划支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财务处进行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的价值核算,设立一级会计科目;相关管理部门建立账册进行明细核算,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入库、计价、保管、盘点、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岗位的责任;避免闲置毁损、变质或无形损耗,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终与会计总账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变价收入交学院管理。

第十章  内部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 学院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经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及时进行财务清算。进行财务清算时,学院应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对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四十二条 划、转、撒、并的内部机构的资产、债权、债务,待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学院财务处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分别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整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预算。

 ()撤消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财务处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处理。

 ()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的单位,闲置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调剂处理。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分为十一大类: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第四十四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在学院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因此,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认真细致的清查、核实,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核算工作,建立帐、卡、物三相符的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账目做到帐表相符,帐物相符。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入、保管、使用、报损、报废和转让等,详见《梧州学院财产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

第四十七条 学院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查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和梧州市财政局,财务处向院长办公会议和教代会报告决算情况。学院独立核算财务机构按季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十八条 财务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根据事业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情况、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情况等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学院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三章  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四十九条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单位正确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重要基础制度,也是强化单位内部管理,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的重要措施。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财务稽核制度,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以达到防范舞弊,控制风险、规范行为的目的。

第十四章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资产管理等的执行情况、合法性和管理绩效,监督各单位经济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

第五十一条 会计人员按《会计法》的规定对学院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单据不予受理或要求更正、补充;对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制止和纠正;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检举等。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学院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和评价;对院属各单位、部门、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财务处对独立核算的院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后勤财务等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评估,督促其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和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第十五章财务公开

   第五十五条 财务公开是院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财务公开,是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措施;是推进高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有效途径。推进财务公开工作,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学院民主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六条 财务处可通过“公告栏”、“网页”、“简报”、“通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做好财务公开。

第五十七条 学院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规章制度,年度财务收支报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教育收费及管理情况,校内津贴和补助标准、发放办法,住房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和重大维修改造工程的经费收支情况,大宗物资采购情况,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校办产业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八条 二级财务机构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收支及利润情况,业务招待费支出情况,工资奖金标准及发放情况等。

第十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财务会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报表、资料,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归档的财会档案,要签章齐备;财会档案保管权限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财会档案不得随意拿出财务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会计档案;财会人员调动工作,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一般财会人员移交由部门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移交由上一级监交。

第十七章  会计人员及其继续教育管理

    第六十条 财务处负责建立学院在岗会计人员的业务技术档案,并对从业会计人员进行考评。

第六十一条 经学院批准设立的各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未经财务处同意不得招聘其他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六十二条 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需征询财务处的意见,并向财务处备案,任何单位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业绩考核及专业职务的聘用应经财务处会同人事组织部门、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

第六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需要,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以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六十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自觉参加学院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使自己在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得到不断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十八章   

第六十五条 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解释和修订,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具体办法。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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