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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出入学院门口、宿舍区的管理,维护校园的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秩序,维护师生员工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是指在我院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及成人高等教育的夜大、函授学生。
第三条
学生出入证由学院保卫科负责办理,并经院长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方为有效证件。
第二章
出入证管理使用
第四条
学生出入证是我
院学生进出学院门口、宿舍大门的身份凭证。
第五条
学生出入学院门
口、宿舍大门必须主动出示学生出入证,自觉接受值班人员的验证、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更不得无理取闹,扰乱学院正常秩序。
第六条
学生出入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
第七条
学生出入证是学生在学院的身份凭证之一,严禁出借学生出入证给他人或借用他人的学生出入证。
第八条
严禁骗取、伪造、涂改学生出入证;严禁使用伪造、涂改的学生出入证。
第九条
学生如毕业、退学、转学,必须将学生出入证交到学院保卫科后方能办理离
开学院手续。
第十条
校卫队员严格出入验证制度,对于使用假证、他人的证件的,一律将证件扣留,并记录在案。
第三章
出入证办理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时,学院发给每名学生一个学生出入证,由学生本人签字领取,不得代领。
第十二条
学生确因保管不善,致使学生出入证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办。
补办程序:学生向本系及保卫科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系领导两级审查同意,到学院财务科交纳出入证工本费后,凭个人申请及财务科出据的收据,到
学院保卫科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因学生出入证遗失而借用他人学生出入证或使用涂改、伪造的学生出入证被校卫值班人员查获的,在申请补办出入证时,必须向系及保卫科作深刻的书面检讨。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出入学院门
口、宿舍大门不主动示证,不接受验证或检查的,值班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教育;无理取闹不听劝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不妥善保管学生出入证的,一个学年内累超过三次遗失或损坏出入证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将学生出入证出借给他人或借用他人学生出入证的,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一)对于借用他人学生出入证的学生,自被发现起三日内,自动向所在系及保卫科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如逾期不作检讨的,予以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对于将学生出入证出借给他人的学生,本人向系、保卫科写出深刻的书面检讨后,方可到保卫科领回本人的学生出入证。
(三)对于经常将学生出入证出借给他人的学生,被查获三次以上的予以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使用伪造的、涂改过的学生出入证的学生,本人向系、保卫科写出深刻的书面检讨后,方可重新申办学生出入证;被发现使用伪造的、涂改过的学生出入证三次以上的,予以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伪造学生出入证的学生,予以警告或以上处分;以营利为目的伪造学生出入证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经学院院务会通过,自公布之日生效,原有关学生出入证管理规定同时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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